红河红家众服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小新寨分公司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红河红家众服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小新寨分公司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云南省
一、招标条件
本红河红家众服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小新寨分公司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招标人为红河红家众服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红河红家众服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小新寨分公司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红河红家众服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小新寨分公司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一)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财务要求:提供2023年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2023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行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存款证明。
(三)信誉要求:
1.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以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2.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四)纳税要求: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提供国家税务局开具的“无欠税证明”)。成立未满三个月的企业,可提供情况说明,此项不作废标条件;
(五)其他要求:1.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利害关系,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2.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3.不存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六)联合体要求: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11月18日 09时00分到2024年11月22日 17时30分
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需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5)磋商文件获取登记表(在发布磋商公告的网站下载公告附件)。2.线上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采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将获取文件的资料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邮件主题: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邮件附件:需采用A4纸幅面,将上述材料加盖企业鲜章,按顺序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材料提交后,代理机构联系人向供应商邮箱发送磋商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8日 09时30分
六、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11月28日 09时30分
七、其他
采购内容:根据采购人需求供应粮油类、肉类、水产类、冻品类、禽蛋类、蔬菜类、水果点心类、干货调料类等农副食品。
交货地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银河路南延长线西侧平福山庄对面。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以实际签订时间为准。
由红家众服公司统一招采,下属小新寨分公司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服务要求:各供应商需配备相应的送货员,负责货物配送服务。
质量要求:产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省、市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标准、规范。配送产品来源合法、质检合格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卫生、质检、检疫标准。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2个标段(A标段:猪肉类;B标段:粮油类、蔬菜类、肉类(猪肉除外)冻品类、干货调料类、水果点心类)。定价方式:原材料供应商按每月2次向小新寨分公司报价作为参考,由小新寨分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市场询价,每月2次,如遇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市场询价周期变更为按每周执行,询价地点为蒙自市区农贸市场,如在市场未询到价的产品由双方进行议价协商确定产品单价,具体下浮定价标准以成交供应商的最终磋商报价为准。下浮限价:A标段:猪肉按基准价下浮不低于5%。B标段:(1)蔬菜类按基准价下浮不低于15%;(2)肉类(猪肉除外)按基准价下浮不低于5%;(3)冻品类按基准价下浮不低于6%;(4)干货调料类按基准价下浮不低于5%;(5)水果点心类按基准价下浮不低于12%;(6)粮油类按基准价下浮不低于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一)供应商认为比选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获取比选文件或者比选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视为放弃投标。
请联系后获取表格、附件。
联系人:赵琳
电 话:155 1015 7978
邮 箱:zhaobiao797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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